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09 08:49:47
来 源:
贸易救济局
作者:
贸易救济局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0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调查结果,2024年8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公告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

附件: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

商务部     

2024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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