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引起酒业的高度关注,因为酒品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那么,如何看待并应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呢?
从历史角度看,此前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限于征收范围和征收水平,并未涉及征收方式和征收环节的改革。因为在现行国情下,于生产环节征收有利于保全税基和有效监管。但消费税顾名思义是有消费才有征税,所以它应该同增值税一样以价外税的方式征收。在许多国家,消费税就是在零售环节征缴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实行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价内税的方式计征,这既淡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区别,因此需要改革。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不是一个新提法,201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应该说,财税体制的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但多年过去了,这项改革并未完全到位,说明难度之大。此次《决定》将各项改革的完成时间明确为2029年,也彰显了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心之大。
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即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可见,其最终目的是改革消费税征收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除地方后顾之忧,使地方的事权财权更加匹配,以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面对改革,酒业应取何种态度?
01 认真学习《决定》,积极参与财税体制改革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属于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财税体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财税体制改革是《决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财税体制关系到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把财税体制改革理解为只是政府的事,于己于企业无关。财税体制改革需要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税收征管方式的调整也需要企企参与,企企受益。
02 准确理解《决定》,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改革
消费税在批发环节或零售环节征收虽是国际惯例,但《决定》出台此项改革的主要目的和重点内容,是调整央地收入,而非调整消费税征收额度。此次消费税改革,涉及的重点是征收环节、地点的调整和该税的归属,而非消费税额的增加或减少、消费税率的提高或降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包含在产品价格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法理上来说,消费税征收后移就是在生产环节将其税额从产品价格中剔除出来,转移至流通环节征收,因此,产品的出厂价格也应相应降低,以体现消费税的转移。
如果酒类生产企业从品牌建设和经营需要出发不想降低出厂价,而愿意拿出一部分费用补偿给批发商或零售商,那也只是一种经营策略,谈不上税额或费用的增加;如果酒类生产企业既不降价也不补偿费用,那就是变相提价,若导致税负增加,那也只是企业行为,而与政策调整的本意关系不大。
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特别是同一产品的零售价会高于批发价、批发价会高于出厂价,所以,征收环节变革前后酒品缴纳的从价计率的消费税额不会完全一致,但不应该相差过多,除非有特殊情况。无论怎样讲,说征收环节调整将使酒业消费税增加几百亿都是值得商榷的。如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岂不是与减税降负的大政策、提振内需的大方向和稳中求进的总方针背道而驰吗?
同时,关于消费税征收后移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的观点,也要做客观分析。事实说明:大有大的优势,大也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劣势,小也有小的好处。任何一项政策出台,都兼有风险和机遇两个方面,关键看企业是否应对得当而非规模大小。况且,国家目前对中小企业持扶持而非打压的态度,消费税征收后移也必然会考虑中小酒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不必盲目悲观。
03 全面落实《决定》,耐心等待实施细则出台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属于深水区改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是说改就改的。
例如,消费税下划地方是全部税额下划,还是存量税额归中央增量税额归地方;又如,征收环节后移是移到批发环节,还是移到零售环节。若后移到批发环节,许多企业特别是酒企都有自己的销售公司,其也是批发企业。在酒企的销售公司征消费税,算不算消费税征收后移。如果不算,那到哪个层级的批发商才算。若统一到零售环节征收,那大量的酒企,特别是生产高端酒的企业多是产品全国销售,则必然导致酒企在本地缴纳的消费税大幅减少,这对那些以酒企为财税支柱的地方而言,不啻为釜底抽薪;再者,到零售环节征收,如何保证消费税应收尽收,需要配置多少征管人员或设备来防止税收流失。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解决,改革不会贸然落地,正如《决定》强调的“稳步下划地方”。
可见,国家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持“稳中有进、审慎推进”的态度,不会匆忙铺开、一蹴而就。相信消费税后移征收环节,一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征管可控”防止税收流失、“逐步后移”做到先易后难、“充分论证”听取各界意见、“逐项报批”坚持统一领导、“稳步实施”恪守循序渐进、“条件成熟”实现因势利导、“实施试点”凸显以点带面。
因此,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国家一定会推出具体政策或实施细则,甚至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强化征收管控、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央地收入、提高税治水平,以实现《决定》提出的税制改革的目的: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国家可能会按照消费税品目,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因此,酒企宜采取的态度是:耐心等待政策、积极配合政府、沉着应对调整、坚持照章纳税,不信谣不传谣,不听风就是雨,全力以赴做好当下的工作。可以说,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企业一定要在产品的价、税、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找到共赢点,以守法守信共享共赢的思维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04 行业多方呼吁,进一步完善酒税政策
近年来,酒类经历了从重税到减税的历程,如取消酒精消费税、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率统一为20%、增值税税率从17%降为13%等。但为落实“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和公平合理精神,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酒业高质量发展,建议酒类税收政策进一步调整。
葡萄酒是国际通畅型酒,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我国葡萄酒行业目前遭遇的困难较大,亟待政策支持。国外多将葡萄酒业列入农业领域给予各种优惠,而我国将葡萄酒业列入工业领域,使其竞争力削弱。
现行的白酒从量税,一不够公平,二不够合理。其无论价格高低,均按同一标准征收从量税的规定有失公允。目前,白酒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差距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白酒采取一刀切的从量征税方法,不仅影响众多企业生产中低档白酒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对白酒从量征税也不利于落实循环经济。因为,光瓶白酒的包装最简单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减量化”原则,但从量税的征收造成低价格的光瓶酒纳税比率高,而包装复杂的高价格酒纳税比率低,无助于抑制过度包装。
2001年,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内容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此规定一方面造成大中型企业重复纳税,有悖于公平税赋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不利于避免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协作和企业集团化发展。
总之,酒业既要参与税收政策调整,又要严格依法纳税,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美酒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