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V百年庆典活动继续,本月的亮点是这项最初于1947年通过的基本决议,直到今天仍与国际协定保持高度一致。
地理标志保护日益重要
19世纪,葡萄酒行业曾遭受严重的造假浪潮,这促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诞生。该公约最初于1883年3月20日签署,并定期进行更新,它奠定了国际工业产权法,包括原产地名称保护。
1908年,国际打击食品和药品欺诈大会对葡萄酒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原产地的要求:“只有完全来自特定产地的葡萄酒才有资格使用酒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多年来,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即1923年巴黎会议所强调的打击欺诈的重要性。1924年,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对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保护斗争的实质性进展。根据1924年11月29日的协议,OIV被赋予了明确界定和规范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重要职责。
第一个定义
1947年,OIV通过了其第一个关于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即决议AG 1/47-ECO。该定义规定,原产地名称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应根据传统习俗和业已建立的声誉来确立。这种声誉是由自然因素(如气候、土壤类型和葡萄品种)决定的,这使得能够界定一个生产区域。同时,这种声誉也是由人为因素(如栽培、酿造和蒸馏方法)决定的。
OIV在1979年还通过了地理标志的定义。
国际保护的认可
然而,这项决议只有在适用国家法律并允许国际保护的条件下才会生效。自OIV成立以来,蒙彼利埃上诉法院的法学博士和律师皮埃尔·雷尔哈克(Pierre Railhac)强调了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原产地来源的必要性。
据此界定,OIV已采纳多项决议,旨在增强对产地名称的保护力度。产地名称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其独特性和专有性必须得到维护,避免其沦为通用称谓而进入公共领域。同时,为防止同名混淆,须对产地名称进行恰当界定,并禁止使用与另一产地名称相关联的词语或类似词汇。
在20世纪,OIV一直恪守其创始文件中所确立的宗旨,即致力于保护原产地名称。随后,这一保护的重要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被纳入了多个国际协议中,例如WTO(世界贸易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条约均对此有所规定。
多个国家均对这些国际定义表示认同,OIV(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通过更新其关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确保自身与国际保护趋势保持同步。在2021年,该决议重申了1947年确立的基准,特别是关于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习俗认可与声誉建立以及原产地地理区域界定的基准,均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