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发布日期:
2020-12-10 10:34:21
来 源:
证券时报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威龙

  股票代码:603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威龙”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王珍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623195911******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

  邮政编码:2657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62,641,715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4.41%,占公司总股本的18.81%)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司法拍卖所致,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拍得上述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状态,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被继续司法拍卖的情形。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84,18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0%。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542,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10时至2020年11月19日10时(延时)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王珍海持有的62,641,715股公司股票。最终由于是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管理的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拍得上述股票。

  2020年12月9日,公司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编号为:2020苏11执64号之四),主要裁定内容如下:王珍海所有的62,641,715股“威龙股份”(股票代码603779,现股票名称为“ST威龙”)股票归买受人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时起转移。买受人于是鑫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是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542,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均处于被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状态。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责任编辑:
Em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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