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轩尼诗公司起诉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卡拉尔公司)、梅州中法拔兰地有限公司(下称拔兰地公司)、广州李氏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李氏公司)等4被告侵犯其版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轩尼诗公司就Paradis(百乐廷)白兰地酒瓶作品享有版权,4被告生产销售的“JOHNNYS BLUE 尊尼蓝牌—卡爵XO白兰地”产品(下称被诉侵权酒瓶)侵犯了轩尼诗公司就该酒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被告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2001年4月23日,轩尼诗公司在法国对百乐廷酒瓶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随后获得授权。2014年8月21日,轩尼诗公司针对百乐廷酒瓶向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并于2015年1月15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在市场经营中,轩尼诗公司发现4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酒瓶与百乐廷酒瓶设计高度相似,涉嫌构成对百乐廷酒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沟通无果后,轩尼诗公司将4被告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中,卡拉尔公司、拔兰地公司、李氏公司否认侵权,并共同辩称:首先,轩尼诗公司主张其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亦不能证实轩尼诗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次,被诉侵权酒瓶实施的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与百乐廷酒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乐廷酒瓶整体设计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富有美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不过,一审法院认为轩尼诗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百乐廷酒瓶属于法人作品,即不能证明轩尼诗公司对百乐廷酒瓶美术作品享有版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轩尼诗公司的诉讼请求。
轩尼诗公司于是上诉至广东高院。二审中,轩尼诗公司提交了百乐廷酒瓶设计师阿涅斯·帝埃里出具的版权权属声明等证据,证明其拥有百乐廷酒瓶美术作品的版权。
广东高院支持了轩尼诗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4被告构成版权侵权,并全额支持了轩尼诗公司提出的50万元经济损失索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何界定以酒瓶为代表的实用艺术品的版权属性,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虽然一审法院认为轩尼诗公司不能证明对百乐廷酒瓶美术作品享有版权,但认定了百乐廷酒瓶构成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更是进一步对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等进行了详细说理,这对审理此类纠纷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部分资料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