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庆阳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21起“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合并开庭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系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长城Greatwall” “长城”、“华夏长城”、“华夏”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向庆阳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21个被告主张权利,认为21个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印有“长城”字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产品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庭审现场,法庭围绕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以及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据该案主审法官说,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标志,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更是事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认真倾听和收集各创新型企业的司法需求,助推庆阳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并以真实的案例释法析理,积极为国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创新驱动战略贡献庆阳法院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