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商行老板3000元每箱卖“奔富707”,被判刑1年,罚款8万
日前,一名男子因在商行销售假冒奔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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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男子销售12万假冒奔富被查
最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茂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微信上向“红酒”(微信名)购买红酒,总价约一百二十多箱,货款共计约5.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中,奔富Bin128每箱进价约300元,被告人共购进约50-60箱、PenfoldsBIN(奔富)407老款每箱进价约350元购进约30-40箱、 奔富Bin407新款每箱进价约660元购进约20箱、奔富Bin707每箱进价约1700元购进约5箱。
此后,徐某茂通过其在经营金谷商行对外加价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12万余元。其中奔富Bin128每箱销售价约为800元,奔富Bin407老款和新款每箱销售价约1000-1200元,奔富Bin707每箱销售价约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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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8万,没收6.7万元违法所得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对金谷商行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查获两瓶奔富Bin407葡萄酒,并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两支葡萄酒均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茂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被告人徐某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经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述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其次,追缴被告人徐某茂违法所得人民币6.7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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