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终审:法院驳回中粮长城上诉请求
发布日期:
2010-06-22 08:55:20
来 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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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双方二审新证据数3:42 多份70年历史材料呈堂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不仅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着力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法院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最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上来。

  双方均提及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张裕所提交的42份新证据由于贯穿从民国到新中国70年的历史而备受瞩目。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称,这几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早在1937年就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在众多新证据中,还包括张裕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清楚地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刘全中律师表示,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要理出头绪唯一快捷有效的路径就是从证据入手,而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注册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为本案理清线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调查显示75%消费者认为“解百纳”属张裕

  无论解百纳商标的“金字招牌”最后归属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持续数年的解百纳争议确实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认知混乱。记者在一些终端走访时了解到,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不乏其人,认为其是张裕原创品牌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目前,大众对“解百纳”的认识尚不尽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国内权威调查机构新生代调查公司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而业内另一著名调查机构零点调查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也印证了这样的结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相关的受访者占75.8%,较2008年相同调查的比例又有了明显的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调查数据表明,近年来解百纳商标归属争议并未对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定“解百纳”为张裕商标;这是张裕公司70多年来精心培育“解百纳”这一自主原创品牌的自然结果,也是张裕解百纳品牌影响力持续扩大的表现。

  因此,尽管其它企业近年来侵权使用“解百纳”,给消费者在产品选购中带来困扰与障碍,但绝大部分消费者仍选择张裕的“解百纳”。

  刘全中律师表示,消费者的这种根据产品品牌进行选择的行为,也正揭示了作为注册商标所起到的与其它产品区隔、帮消费者进行识别选择,确保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表示,各经营者正是在不断塑造自己的产品从品牌转化中的过程中才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信任,从而获得品牌竞争力的。透过以上现象我们判断,消费者把解百纳是作为张裕的品牌来看待的,不但商标显著性并未被淡化,反而在持续加强。

  “解百纳”总销量仅占葡萄酒市场4% “垄断说”恐是危言耸听

  在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原《销售与市场》主编姬大鹏指出,其它厂家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此可知其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三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之前也有人称,一旦张裕注册成功,其价格虚高行业平均价格水平数倍的“解百纳”产品将独占市场,最终导致消费者为这其中产生的20亿元价差买单。

  笔者就这一观点向资深营销专家许瑞进行了交流。许瑞表示:这一说法是缺乏常识的,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价格不同,是消费者对其价值认同的结果,由此产生了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面向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张裕解百纳面向高端市场,而其它标有“解百纳”字样但无明显品牌识别的产品以满足低端市场为主,这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解百纳”注册成功后向就选择更高价格的产品。即便如此,销量基数很小的其它企业“解百纳”产品,如何算出20亿元的价差,这笔账本身就很值得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二者应该实现平衡保护,那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个体利益的行为是有违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的。正当合法的个体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名单出炉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自两年前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表明,只有拥有核心技术才能抵御危机。有专家更是鲜明地指出,作为创新主体的中国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6月1日召开的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授牌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全国53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及41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名单,张裕集团名列其中。

  对此刘彦平认为,这是国家对企业以商标为主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实施的又一次肯定,也是勉励更多企业向自主创新的方向努力。

  张裕解百纳通过张裕几代人的努力,及近年来巨大的市场投入,已从近8年的商标争议中突围而出,走出国门行销欧美等28个国家,成为为数不多的进军海外市场的中国葡萄酒品牌。其国际市场表现已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2008年被法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SIAL)评定为30个“全球葡萄酒顶级品牌”之一,是亚洲唯一获得该殊荣的葡萄酒品牌。

  武汉理工大学姜军教授在其论文《企业专利战略与核心竞争力的关联研究》中曾表示,虽然中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及相应的保护意识,中国一直被迫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

  业内不少专家担心,“解百纳”纠纷如果持续下去,处理不当,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张裕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更影响到我国葡萄酒产品的出口,影响到我国民族自主创新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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