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众多,是酒类消费大国,1978年改革开放后酒类市场开始全面开放,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也就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的体制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又如何运作,都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在这一期间,许多新的酒类管理措施相继出台,对酒类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提供保障。葡萄酒产业虽说只占酒类结构的1%-2%的份额,但依然受到国家出台的各项流通管理政策,市场流通机制的影响,这些制度法规积极维护了葡萄酒市场的健康有序,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计划经济下的酒类市场
国务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这一报告对酒类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酒厂的“来料加工”、家酿酒、专卖利润以及偷漏税、欠交专卖利润等违法情况,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酒类生产,要求现有的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新增设国营专业酒厂,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当时的人民公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小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对于农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酿酒的车间,须经县级专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酿酒。所产的酒不得自行销售,须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对于酒的销售和运输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征收酒税 促使酒类结构调整
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税,对于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收。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由于价格较高,如仍按60%的税率征收,实际加重了许多生产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故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的,有一定幅度的减税。但有的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减税幅度过大。故规定, 减税后的税率由不得低于30% 改为 40%。1984年6月15日,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5号文规定,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料生产的啤酒减按29%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因为葡萄酒的生产原料与白酒、黄酒、啤酒不同,所以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对饮料酒(包括葡萄酒)的管理
另外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由轻工业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 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酒类流通的法典:《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
我国虽有广阔的酒类市场,但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之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规对酒类流通市场做出规范,所以《办法》的出台是酿酒行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助力器,它的颁布是我国酿酒行业上一次重要的历史性事件。同时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重要的。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葡萄酒市场的利器:葡萄酒行业标准
葡萄酒产业取消半汁酒生产。1980年劣质酒泛滥致使中国葡萄酒业陷入了泥潭,1994年国家质检部门为规范行业发展,制定了一个高水平的国家标准:GB/T15037-94,这是一个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标准。但考虑到大部分厂家当时达到这个标准很困难,于是由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台了行业标准:QB/T1980-94。“国标”只被定为“推荐标准”,“行标”作为“实际标准”采用双轨制实施。虽然避免了部分企业的停产风险,但为行业长期发展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2002年 4月,假山(野)葡萄酒事件引起了整个行业的震动。同年11月,业内人士曝光所谓的“洋垃圾事件”,葡萄酒行业一片哗然。同年12月,通化地区小酒厂的“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真相被央视揭开,中国葡萄酒业几乎被打回原形。
为了规范葡萄酒市场,2003年3月由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提议废止1994年国家颁布执行的半汁葡萄酒行业标准(QB/T1980-94)。伴随着这项标准的废止,2003年5月起国内葡萄酒生产企业均停止了半汁葡萄酒的生产。2004年7月1日起,半汁葡萄酒产品停止流通,彻底从市场上消失。同时,我国新的葡萄酒标准正在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会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和专家进行修订。
新国标颁布制止市场之乱。新的葡萄酒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2006,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06年12月1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里实施,并由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国标的实施对中国葡萄酒生产行业的混乱状态彻底制止,因为新国标不仅能规范生产,提高质量,而且能够更好地加强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新国标的颁布提高了葡萄酒行业的准入门槛,引导着行业的产品技术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促进了我国葡萄酒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市场准入制度:为葡萄酒生产抬高门坎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多。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
2005年底前,国家实行了包括葡萄酒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28种食品。葡萄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企业产品的质量意识和安全认识,规范了一些不规范的生产行为,对提高葡萄酒品质,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建立市场管理机制:酒类流通的重中之重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员在关于国家酒类立法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国家要加速开展酒类流通领域的立法工作,这将为葡萄酒行业带来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我国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正逐步接近发达国家,葡萄酒产量也在逐年提高,销量迅速增长,市场更加成熟开放。但流通环节依然存在进店费、买店等不正当竞争现象,这种现象势必影响国内葡萄酒的有序发展。
商务部对酒类立法召开了酒类立法的征求意见会议,这意味着酒类管理法制化工作已提上日程,中国酿酒行业有望拥有属于自己的相关法律,市场流通领域将得到有效的监管与整治,这将为酿酒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开拓市场铺平道路。刘员先生还表示,酒类立法最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要更全面为消费者提供确保质量的酒类产品,担负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虚假宣传,诚信经营等等。流通企业作为连接上下游的纽带,是整个社会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他们也是社会大环境下的普通一员,要推动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担负起自身应有的责任。
葡萄酒是一个传统产业,也是一个朝阳产业。特别是在中国,葡萄酒产业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贯彻、酒类产销政策的调整、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酒类流通机制的建立,这些都对葡萄酒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葡萄酒产业的发展壮大意义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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